top of page
搜尋

聲請破產

已更新:2022年12月9日



田先生/小姐問:經營有限公司獨資前年營運出問題有辦理停業,但後續虧損沒有即時辦理公司破產,怎麼辦?也沒有辦理續停業?


律師答:

有關停業部分

公司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商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檢察機關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二、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

經濟部84年11月3日經商字第84218144號函:「按公司行號逾越停業登記之停業期限始行申報復業或申請復業登記,則於停業登記屆滿至申報復業前之停業事實,除主管機關已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或公司法第10條之規定處理者外,參照本部77年4月12日商09804號函釋意旨,如補辦停業登記,主管機關應予以核准,俾登記與事實相符。如有復業事實,自應依法申報復業或申請復業登記。」因此,如已辦理停業登記卻未於停業期間申請展延停業期間,可能收到所在地主管機關或檢察機關撤銷或廢止商業登記之情況。如未收到,則可申請展延停業登記。一般而言停業登記漏未展延之部分,依照經濟部97年2月22日經商字第09702019520號函,無須予以裁罰。


有關破產部分

公司法第71條第1項第6款:「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六、破產。」

公司法第89條第1項:「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依法律規定破產係指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為之,但公司是否財產已經不足清償債務,或者是僅為虧損,有破產或者解散兩種不同之處理方式。


9 次查看0 則留言

Kommentare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