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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款糾紛

已更新:2022年12月9日




邱先生/小姐問:請問一下,因為疫情期間把店關了,把貨退還給廠商,廠商要還我4萬6,可是這時候這間廠商說只能還我3萬,我就不懂為什麼只能還我3萬,我當初就4萬6買的貨為什麼不能全數退款,廠商當初配合的時候也沒說會這樣做,請問我該怎麼做?

 

律師答:有關貨款爭議首先須檢視您與廠商間訂立之契約內容,是否有特約約定。如無契約約定,則可回歸民法相關規定處理。依照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下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因此,您可以向進貨廠商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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