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小姐問:律師您好,我是經銷業主,和某公司簽三年合約拿貨,每年要付貨款20萬,而若合約屆滿前我方解約需付違約金(每年貨款的十倍20萬*10=200萬)。但近來發現與我簽約之公司在半年前無預警無通知之下已辦理停業,在擔心之後付了貨款有拿不到貨的風險。請問我方是否可以主張無條件解約?
律師答:首先,您可以檢視與廠商簽署之合約內容是否有約定單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如有,可循契約所訂方式行使終止或解約權。
如無,可參考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如您所述,廠商已辦理停業,已無法繼續從事商業行為,構成法律上之情事變更,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原先之契約內容。
您亦可依照民法第256條向廠商主張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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