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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值系統及線上交易

已更新:2023年6月22日



徐先生/小姐問:您好,公司為有限公司 ,主要商品為社群購物系統,最近有想要做儲值系統讓消費者可以預付款項轉換成點數,扣點數付系統費或是其他服務產生的手續費,發票皆由我司開立。請問提供此服務有需事先申請什麼資格嗎?

謝謝!

 

律師答:有關所詢問題涉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金融商品相關法律規範: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電子支付機構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依下列所定範圍分別許可:

一、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二、收受儲值款項。

三、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

四、辦理與前三款業務有關之買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以下合稱外幣)。」、「電子支付機構所經營之業務項目,須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取得許可後,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專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之許可,應由發起人或負責人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書。

二、發起人或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會議或董事會會議紀錄。

四、資金來源說明。

五、公司章程。

六、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方針與具體執行之方法、市場展望、風險及效益評估。

七、總經理或預定總經理之資料。

八、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說明。

九、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或其範本。

十、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所採用之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說明。

十一、經會計師認證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交易之結算及清算機制說明。

十二、經會計師認證之支付款項保障機制說明及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

十三、經會計師認證得以滿足未來五年資訊系統及業務適當營運之預算評估。

十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前項第八款所定之業務章則,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

四、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五、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

六、會計制度。

七、營業之原則及政策。

八、消費者權益保障措施及消費糾紛處理程序。

九、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

十、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非電子支付機構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未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已依規定申請許可,經主管機關不予許可後,仍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業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二項所定罰金。」


依所詢之營運模式牽涉儲值系統及線上交易,要提醒的是:收受存款相關之營業項目,在台灣是受到主管機關強監理,故依照所詢之提及之營業內容須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先向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完成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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