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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二樓可以開餐廳嗎


公寓二樓可以開餐廳嗎

黃先生/小姐問:律師您好,我承租台北市大安區一棟公寓的二樓要做餐酒館,股份有限公司也設立好了,營業項目登記為餐館業、菸酒零售業,該區土地分區屬於商四特(住4)。申請餐館業備查時,都計、建管都顯示符合。

如使用到公寓大門與樓梯,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嗎?

 

律師答: 有關所詢事項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另建議注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其投保、補償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公寓二樓內部屬於專有部分,故在符合土地使用分區之情形下,除有違反規約,管委會無法干涉住戶如何使用內部專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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