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先生/小姐問:律師您好,客戶於110年1月訂購產品600個,其後陸續出貨,貨款於出貨後陸續月結付現。
至今111年12月已出貨300個,尚有300個尚未付款儲放於我司。
客戶希望再給予6個月將300個產品出貨付款。
請問,訂單是否有固定的法律效期,是否過了效期,就無法向客戶要求出貨付款?
律師答:有關所詢問題涉及買賣契約履行遲延及貨款債權請求權時效:
民法第345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此為買賣契約之規定。
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此為出賣人在買賣契約中所負之義務。
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此為買受人在買賣契約中所負之義務。
依照民法第127條,貨款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為2年。
因此,如當初雙方已約定買受人應於一定期間內提取貨物並給付價金,買受人卻未遵循約定,逾一定期間仍不願意履行受領之義務,出賣人得訂期限催告買受人應儘速履行受領買賣標的物及給付價金之義務,否則買受人會有受領遲延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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