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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退股拿回資金


合夥退股拿回資金

施先生/小姐問:律師您好,請問三人合夥開有限公司,因需資本額驗資,三人分別匯款至負責人開立之公司帳戶。但並無簽訂合夥合約書,只有匯款紀錄、口頭合夥及line對話紀錄跟會計師登記股東名冊。

現因理念不合,被另兩人故意剝奪我股東的權益及管理職,所以想退股撤資,請問是否有方式可以拿回資金?(已知公司是賺錢的)

若另兩人故意不讓我退股,不願返還資金,我是否可向公司申請假扣押?

 

律師答: 所詢問題涉及有限公司股東之權利。


依據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由於有限公司並無退股之相關規定,僅得透過公司法第111條規定或拋棄股權方式處理。

但身為有限公司股東,有公司法保障之公司股東權利,可以朝向行使權利之方式與對方進行商業談判,以利順利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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