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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受傷之雇主責任


員工受傷之雇主責任

吳先生/小姐問:律師您好,請問家母經營小吃攤,雇用一名女性員工,日前此員工端湯水行走時,因手滑不甚將湯碗灑落,下一秒腳踩方才撒落的水而滑倒。請問:

1.員工可以尋求什麼賠償

2.因員工自己疏失而造成滑倒,家母是否有責任(因果關係)?

 

律師答: 有關所詢事項涉及勞基法相關法律規範。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規定:「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再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職業上原因,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是以於勞動場所中,因作業活動所導致之傷害均屬於職業災害。

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勞工如有投保勞工保險,可向投保單位提出申請保險給付,以及向勞保局請領職災補助等。

 

基於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採取無過失責任主義,是以雇主對於職業災害之發生,不問員工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擔補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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