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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維權手段-舉報



詹先生/小姐問:律師您好本身是蝦皮賣家做韓國代購,由於昨日111年12月8日本賣場的商品突然說被侵權。經過蝦皮客服詢問後得知是某賣場檢舉,跟該賣場詢問後該賣場告知他們是臺灣唯一獨立代理,臺灣只有他們能賣。

請問他們這樣無故未通知直接檢舉是否犯法?

 

律師答:有關所詢問題涉及商標法侵害商標權:


商標法第68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為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亦為侵害商標權。」


商標法第69條規定:「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又商標授權可區分為專屬授權、獨家授權及非專屬授權三種。僅非獨家授權之情況並未有排他性。


因此您可先查詢商標於臺灣是否已經註冊,目前商標權人是否為該廠商。

如非該廠商,則可以請對方提出商標權人之該商標之授權文件,以利確認授權種類為何種類別。

如該廠商並非商標權人或持有之授權屬於非獨家授權,則對方檢舉之情況為於法無據。您可向蝦皮賣場反應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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