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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員工返國之薪資處理?


外籍員工返國之薪資處理

朱先生/小姐問:律師您好,請問我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外籍建教生積欠學校學費,未完成學業就在11/26回國,學校要求公司將學生的11月份薪資(12月發放)作為學生償還學費之用。請問公司是否需要配合學校的要求?公司處理該學生薪資的程序為何?

 

律師答: 所詢涉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另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2條規定:「

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

前項生活津貼,屬建教生參與職業訓練而給與之補助費,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其金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並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

生活津貼應按月全額直接給付建教生。但法律另有規定得扣除相關費用者,不在此限。

建教合作機構不得預扣生活津貼,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6條規定:「

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二類外國人或第三類外國人之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並記載下列事項,交予該外國人收存,且自行保存五年:

一、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及工資給付方式。

二、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

三、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

前項所定工資,包括雇主法定及約定應給付之工資。

雇主應備置及保存下列文件,供主管機關檢查:

一、勞動契約書。

二、經驗證之第二類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引進第二類外國人者,免備置及保存前項所定之切結書。

第一項工資,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第二類外國人或第三類外國人。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一份。

第一項工資,雇主未全額給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是以給付薪資均需全額給付給勞工才算合法,除非法令有規定須扣除之金額,始得扣除,否則公司恐有受裁罰之風險。

依據台端所詢,學校要求給付學費,並非法律規定須扣除、得扣除之範疇。

台端應檢視學校是否有提出得於薪資中扣除外籍建教生學費之法規說明,否則應依照上開相關法律規定給付全額薪資予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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