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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取消訂單造成呆料


客戶取消訂單造成呆料

A先生/小姐問:律師您好,請問客戶下單給我司生產商品,但其中一顆電子零件為客戶提供。後來客戶沒需求,因此未提供零件供生產,導致我司已購買其他料件無法生產。此訂單至今已5年多,客戶一直推拖當初業務已離職或是使用拖延戰術,且告知因下單是成品料號,半成品進貨也無法收料。可以如何處理,期待並感謝回覆,謝謝!

 

律師答: 所詢涉及民法契約履行相關問題。


依據民法第247條規定:「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再依最高法院52 年台上字第 518 號判例:「契約成立後,債務人有依契約內容而為履行之義務,縱其契約標的為給付不能,不免罹於無效,而對於非因過失信其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仍負賠償責任。」

 

民法設有保障契約履行信賴利益之規定,如因信賴而遭受損害是可向契約對方請求損害賠償,但有兩年的請求權時效限制。

 

該筆訂單已逾五年,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恐已消滅。

但仍可就契約中違約部分再行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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