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小姐問:律師您好,日前發現房東將登記的「農舍」出租給我們作營業用店舖使用,想詢問若萬一被檢舉,罰鍰部份是罰我們還是房東?因房東違法在先,請問我們可以要求房東與我們解約並退還保證金嗎?
律師答: 有關所詢問事項涉及民法租賃相關問題:
依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依照這條法律規定,房東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與您。如您於簽約時已經表明承租房屋是供作營業店鋪使用,房東明知房屋將作為店面使用,卻未告知出租物為農舍,使房客無法合法使用,確有疑義。
可先檢視租賃契約全文,是否有條款就此項責任已約定排除,如未明文約定,回歸民法租賃之相關規定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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