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小姐問:律師您好,請教本公司開立報價單給客戶,內含A工程及B工程施作,但客戶因價格問題不願實施A工程,並表明要另外找其他家廠商施作A工程,而B工程一樣要交由本公司施作。
但本公司重開單項B工程報價單,價格有做調漲,客戶得知後堅持只願意付一開始報價單的報價金額,說本公司不能擅改契約,請問這樣客戶的說法具有法律效力嗎?
律師答: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承攬契約訂立:
依據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民法第490條規定:「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針對第一次報價單,雙方就A工程之意思表示並未合致,才另外提出第二次報價單。
而價格為契約中必要之點,故如果雙方對於價格並未達到共識,契約難謂成立,雙方宜就第二次報價單妥適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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