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小姐問:律師您好,有限公司負責人未經其他股東同意,轉售500萬的股權給我,他現在跟我說公司要宣佈破產,我這500萬的債權算他私人的,還是他公司的呢?
律師答: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有限公司出資額轉讓及民法給付不能:
依照公司法第111條:「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再按經濟部69年6月10日商18927號函釋:「出資額轉讓疑義
(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修法,第111條第1項、第2項與第3項規定:「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第1項)。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第2項)。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第3項)。」)
一、依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又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係指股東出資額之轉讓經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後,如有不同意之股東,方有第2項之適用。若股東之出資額轉讓未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即無同條第2項之適用。
二、章程訂有股息者,扣除股息後,再分配。
三、有限公司之董事其出資額轉讓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得其他全體股東之同意,並無同條第2項之適用。」
另依照民法第226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因有限公司轉讓出資額須經其他股東表決權半數以上同意,且經濟部69年6月10日商18927號函釋指出,未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即無法轉讓出資額,故如果所取得之轉讓出資額是沒有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是屬於無效之轉讓。
此時,因為轉讓者是不能逾越公司法規定,在未得有限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之情形下,自行轉讓股份給受讓人,屬於給付不能,可回頭就受讓出資額所支付之對價請求返還。
網路連結:法律諮詢服務網 /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股權轉讓沒經股東會同意的債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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