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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債務歸屬

已更新:2022年12月9日



吳先生/小姐問:想請問,若債務人為獨資商號負責人,但債務人的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商號也無開戶或是不動產等等之類的財產,連登記的辦公室都是租的,然後查營利所得也幾乎為零。(1)這樣債權人還有什麼方法能夠取得債務?(2)債權人是否有權利前往商號辦公室查扣商號內的財產及動產,因債務人的商號辦公室是租的,很可能是買地址登記而已,裡面所有的物品皆非債務人財產(可能為屋主)。

 

律師答: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故當對方名下無財產,法院會提供債權憑證予債權人,當債權人發覺債務人有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時,得隨時再次聲請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此時就無需再次繳納強制執行程序費用。


有關執行之標的,依經濟部100年3月25日經商字第10002324560號函:「本法規定之商業無法人格。查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並未賦予商業之法人格。」因此獨資商號擁有之財產仍屬於債務人個人名下財產,債務人個人或獨資商號之債務,均得以債務人個人名下財產作為強制執行標的。但如商號內之動產屬於他人所有,則非屬強制執行可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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