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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是否須負責公司債務

已更新:5月13日


監事是否須負責公司債務

林先生/小姐問:律師您好,若甲為A顧問有限公司之監察人,持有股份,但代表法人為B顧問有限公司。公司與政府曾簽定契約,但因故無法完成契約,而面臨公司須解約或賠償之責。

爾後,公司經營不善因故倒閉亦無財產去償還債務,若在找不到董事及董事長賠償之情況下,監察人會要負擔此債務嗎?

 

律師答: 有關所詢事項涉及公司法對於監察人權責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8條第2項:「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224條規定:「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怠忽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27條第1、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如果監察人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有違反法令或者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仍會須負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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