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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家相片事務所 永衡法律

監察人委任瑕疵

已更新:2023年6月22日



許先生/小姐問:公司型態是資本額9000萬台幣的未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0月監察人請辭,董事長請另一位股東擔任新監察人至2022年6月任期屆滿,但未實際召開臨時股東會進行改選委任。今年2022年6月開股東會改選新一屆董監事時,有股東提問前述在本屆將卸任的監察人當時的委任未召開臨時股東會同意屬違法。請問這樣對公司的涉及的罰則有哪些?

 

律師答:有關所詢事項涉及公司法選任監察人之規定。


依照公司法第 216-1 條:「

公司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 192-1 條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

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四、提名股東未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五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公告。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為之。」


是以依照上開法律規定,未依規定召開股東會或臨時股東會,涉及一萬元至五萬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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