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小姐問:律師您好,我想詢問若公司監察人沒有蓋章或簽名,公司沒有告知監察人且未經監察人同意,公司董事或執行長可以直接換掉監察人嗎?公司董事長可否代監察人直接簽章,完成換掉監察人的手續?!
律師答: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公司法選任/解任監察人之相關規定:
依照公司法第 172 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照公司法第 216-1 條:「公司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照公司法規定,如新任監察人係以改選而就任,就不須既有監察人主動請辭,既有監察人即解任。但既有監察人仍可透過公司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召集事由得知改選監察人之資訊。
網路連結:法律諮詢服務網 /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未經監察人本人同意可直接換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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