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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糾紛(二)

已更新:2022年12月9日



吳先生/小姐問:請問在承租期間被拆除大隊通知需拆除建物

經房東與拆除大隊商量後拆除了部分建物,拆除部分包含承租方的配電裝潢和因拆除時所造成的店內異動,此相關費用是由房東方支付嗎?因拆除部分有原電箱和已配好的電,因拆除所導致的所有後續費用,是由出租方負責還是承租方得自行吸收?因房東方要求房客自行吸收移招牌載運營業中的機器和當月無法營業期間的損失,加上因拆除而需修復的得重新配電的電箱部分。承租方可要求房東支付因拆除衍生的費用嗎?承租方可要求因拆除所造成的賠償嗎?

承租前房東未告知會將其拆除,且不認定是違建。


律師答: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民法第435條規定: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依照上開法律規定,房東應保持出租房屋時所約定之使用狀態,如拆除之部分減損租賃物之出租使用空間,可向房東提出減少價金之請求:若拆除該部分已嚴重影響原本租賃目的之使用,承租人可向房東請求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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