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生/小姐問:律師您好,請問我方與對方公司先前已有簽約,先前於簽約時對方公司尚未變更名稱,現在因為延長合約期間所以要簽署增補協議。請問增補協議中,若無變更對方公司名稱是可以的嗎?合約效力是否相同?謝謝。
律師答: 所詢問題涉及公司名稱變更之相關法令規定。
依公司法第387條:「
申請本法各項登記之期限、應檢附之文件與書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登記之申請,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二項之申請,得委任代理人,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申請登記,違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再依經濟部101年7月24日經商字第10102093360號函:「
公司變更統一編號、名稱、負責人等,是否仍為同一法人疑義
按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後,其後雖因統一編號諧音不雅,而變更統一編號,嗣後又有公司名稱、負責人、董事(股東)、資本額(出資額)等事項之變更,無論公司是否同時或分別辦理登記事項之變更,公司仍為同一法人主體。」
由上述實務見解可知,公司即便變更名稱,仍為同一法人主體,故以其舊名稱所簽署之文件,並不影響效力,但建議仍以新名稱進行簽約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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