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小姐問:律師您好,有關今年的股東會議事錄已完成並寄發給各股東了,但發現議事錄有錯誤,請問該如何處理?謝謝。
律師答: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公司法股東會議事錄處理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183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一項議事錄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再依經濟部103年8月4日經商字第10302074830號函: 「有關股東會議事錄記載事項疑義
一、「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20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公司法第183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爰股東會議事錄內就議決事項內容或議事經過之要領有誤繕或誤植之處時,自應由上開有權製作議事錄之人,依實際議決情形更正議事錄後分發各股東;如屬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183條第3項規定,另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可知如議事錄有誤繕之問題,可由有權製作議事錄之人,依實際議決情形更正議事錄後分發各股東;如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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