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生/小姐問:律師您好,若不是董事之一在不知情下被偷天換日,把不是董事成員之一的人員換成他來當負責人,請問該怎麼辦?
律師答:有關所詢事項,由於變更負責人登記,必須經由負責人同意簽章,是以如未經同意而遭人變更為負責人,則涉及偽造文書、業務登載不實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參考法條:
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5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以及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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