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小姐問:律師您好,請問我在一個月前接了一個10萬以上的訂製案件,東西已經結案且對方也支付尾款,我們雙方沒有簽訂合約,但有簽訂一份類似報價單的合約,雙方有蓋章簽名,合約有提到每個階段完成需支付的成數,以及一些備註:
1. 對方交貨當天檢查後包裝汽泡紙+紙箱。
2. 不含運送到現場安裝/填縫劑。
3. 色彩計畫由乙方(製作方)設計規劃。
4. 圖案分割方式由乙方(製作方)決定。
對方在這幾天要求我重做,因為她上面還有一位案主,那位案主不滿意顏色以及一些細節。這件事讓我很擔心的原因是,對方在確認可以結案的時候是當面來的,有監視器能證明他有來過,但沒有聲音,想問甲方能要求全案重做或是退費的可能嗎?
律師答: 所詢涉及民法物之瑕疵問題。
依民法第 354 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另依最高法院73 年台上字第 1173 號判例:「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且不以物質上應具備者為限。若出賣之特定物所含數量缺少,足使物之價值、效用或品質有欠缺者,亦屬之。」
依您所述,所訂製之物品已讓客戶現場確認並交付尾款,且當場未提出質疑,依此情況買賣契約已經完成。除非後續產品上有重大瑕疵使得原本功效欠缺,始須負責。否則單純就顏色、細節部分如無關重要,買家不得任意要求退換貨或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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