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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損害賠償及更換新品


設備損害賠償及更換新品

孔先生/小姐問:律師您好,我想詢問關於機器設備的買賣,我與某某公司購買營業用加水站設備,目前還在保固中,但此設備常常故障導致淹水,後續營業損失,水費損失及波及木作塑膠地板隆起等……問題。希望對方賠償營業損失及水費損失並修復地板,另外更換新機台或請廠商把機器收回退費。謝謝!

 

律師答: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民法加害給付之相關規定。


依據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依據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購置設備因有瑕疵致使淹水,以及使固有設備(如:地板損壞)等,此部分屬於民法上所稱之加害給付。

是以除可請求廠商於保固內維修該設備、更換設備,或者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亦可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向廠商請求相關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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