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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裁判費計算疑義


訴訟裁判費計算疑義

莊先生/小姐問:律師您好,請問我們A公司跟另一家B公司有合約糾紛,合約是承攬合約,A委託B開發APP,合約金額是50萬,已付30萬。

合約約定開發期間是三個月,B一直藉故拖延到第六個月才說他不願意繼續開發了要解約。合約中約定,如因為B而沒有完成開發,B要退還所有A已經支付的費用。開發期間B還違反了合約保密義務,需付懲罰性違約金15萬。此外,如果B遲交標的物的話要罰延遲費用25萬。

A向法院提告,訴訟標的是返還30萬的價金,並且因為違反保密義務需支付懲罰性違約金15萬以及延遲費用25萬。

A繳了訴訟標的50萬的裁判費共5,400元,但最近接到法院通知說裁判費應該是標的金額為30萬+15萬+25萬去計算,共7,600元,要我們補繳2,200元。

請問:我們的案件難道不是一訴(即依照合約B未履行合約所以要返還已支付費用),並附帶請求起訴後的合約相關權利、違反合約保密義務,以及違反合約約定的交付時間所產生的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嗎?為何法官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律師答: 所詢問題涉及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之問題。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再按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2023.11.14立法院三讀通過)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修法理由:「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至於起訴後所生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予併算,爰修正第二項。」

 

有關A公司向法院請求對方給付之內容包含:1.返還30萬價金、2.違反保密義務須支付懲罰性違約金15萬、3.延遲費用25萬。

此三項為「起訴前」已發生之賠償金及費用,故並非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所指之「起訴後」所產生之費用,故不適用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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