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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客製商品拖欠尾款


買家客製商品拖欠尾款

廖先生/小姐問:律師您好,我是販售客製商品的小賣家,想詢問若從10/30至12/8這段時間都拖欠尾款,我方曾於10/30、11/17提醒過買家給付尾款,買家先於10/30告知11/15號發薪時會支付尾款,之後於11/17我們再次提醒請買家,該買家僅回覆好。買家於昨日(12/7)告知因已不需要商品,想要退定金,但買家先前早已知可不退定金。後續若買家願意支付尾款,我方是否可拒絕出貨?拒絕出貨的前提是否為已退款定金?

 

律師答: 所詢涉及民法契約履行相關規定。


依據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依據民法第258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依據上開民法規定,定金如係因對方拖欠尾款,致使契約無法履行,則買方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又買方後續告知不需要商品,向台端表達解除契約之意思,台端似乎也同意買方解除時,故縱使後續買方再為反悔,亦不會恢復原本之契約關係,故台端無須因此而有再為出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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