蓁先生/小姐問:律師您好,我朋友邀我一起合夥開烤肉店,當初他說我出55,000,他出65,000買設備與食材,房租押金也是他先付。目前生意其實不錯。
但是我跟合夥人很多經營想法都不同,時常爭吵很煩,因此我想退夥,但是朋友卻說,要求退夥之人不得拿回當初投資金額,想請問我真的不能拿回自己的錢嗎?
律師答: 有關所詢事項涉及民法合夥退夥問題:
依據民法第689條:「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依據民法第690條:「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基於上開民法規定,退夥時之結算應以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如合夥生意目前經營不錯,退夥結算時分配之金額未必低於原先投資金額,仍有機會拿回自己出資額。
網路連結:法律諮詢服務網 /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合夥人要退夥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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