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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社區施工與侵入住居問題


社區施工與侵入住居

江先生/小姐問:律師您好,我們是園藝景觀工程公司,承接某社區的園藝維護工作,社區住屋主要為別墅型,亦即有獨立的房屋及私人庭院。社區管委會要求如果於施作期間住戶未主動將庭院的鐵門打開,我們可在未經屋主的授權同意下,由施工人員自行打開住戶的鐵門進入其庭院進行割草修剪清理等施工。我擔心施作人員如按照管理委員會要求去做,是否有法律責任?

 

律師答: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刑法侵入住居罪。


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私人庭院一般而言常約定為區分所有權人專有,而修剪專有部分園藝,不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態樣。如僅取得管委會同意,而未經所有權人同意進入,恐有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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