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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員工私自帶走公司文件


私自帶走公司文件

林先生/小姐問:律師您好,請問有關離職秘書長不服理事會解任,反告民事訴訟確認僱傭關係,並私自帶走協會公文影印本,當成證物。請問該行為是否構成業務侵占罪?其侵占之公文資料,可否當成證物,是否無效?

 

律師答: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刑法相關規定。


依據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據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據刑法第336條規定:「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公文資料即使是影本仍是屬於協會之所有物,是以未經同意私自拿走可能有構成刑法竊盜罪之嫌。

有關業務侵占罪之部分,則應視離職之員工於私自帶走公文時,公司是否已完成合法解雇使其離職,如果已離職,彼時則其已不具員工身分,自無法為「業務」上之侵占。

惟仍須檢視員工是否有交接,如果未交接,則公司文件仍持續置於員工支配之下,將公文帶走,則有可能構成刑法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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