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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家相片事務所 永衡法律

非旅行業線上販售活動體驗票券


戶外活動體驗

黃先生/小姐問:律師您好,我們是經營戶外休閒領域的電商平台(有限公司),但不是旅行業者。因想新增販售「戶外體驗活動」這項產品類別的電子票券,經內部確認,我們使用的電商服務商是符合法規,可以販售電子票券及履約保證。

想請問非旅行業者,可否在電商平台上販售活動體驗票券給消費者?

 

律師答: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網路上旅遊票券販售相關法律規定: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規定:「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

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規定:「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4項規定:「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之1規定:「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或民宿者,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有關「旅行業業務」之定義,按司法實務判決不以同時從事「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及「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為必要,若其分擔從事「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或「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即屬「經營」旅行業業務。

 

有關所詢之「戶外體驗活動」電子票券,其類型較為偏向安排旅遊行程之業務票券,恐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之虞。建議旅遊類型之商品,由領有旅行社執照之組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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